武汉工商学院来华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规定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5-10-20浏览次数:36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以下称为“留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留学生居留证件管理的工作规范》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此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来华留学生。

第二条 签证和居留许可是外国人在华合法居留的重要凭证,留学生须确保在华期间证件的合法性。

第三条 我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留学生来华前签证申请在相关政府单位的报批手续和来华后居留许可相关手续。

第四条 留学生在境外向中国大使馆可申请的签证种类为:X1(长期学习,入境后30天有效)、X2(短期学习)。其中,学习时间长于180天的留学生必须持X1签证入境。若学生持其它类型签证入境,无法正常在校学习,学生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五条 留学生入境到学校报到时应提供护照原件、签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入境前在所在国家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JW202表原件、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等资料,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无误后,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留学生到我校报到后,国际教育学院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上报该生的住宿登记。另外,所有留学生须在每次入境24小时内、更换护照24小时内、或变更在华住址24小时内,须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如申报失败,须及时联系国际教育学院办理。

第七条 留学生办理报到手续后,应在一周(7天)内到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如不能取得健康合格证,国际教育学院不能继续为该生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并告知学生回国,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体检合格后,留学生必须在入境30天内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逾期不办者,公安局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留学生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相关材料,自行至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在办理居留许可过程中,国际教育学院应该给予指导和帮助。留学生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所需文件:

(一)本人有效普通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最近入境页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三)JW202表原件;

(四)录取通知书原件(备验)和复印件;

(五)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六)健康合格证明;

(七)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公函》并加盖武汉工商学院公章。

(八)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该表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无误后,加盖武汉工商学院公章。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类别、出勤和缴费(学费、住宿费、保险费)情况,开具居留许申请函,居留许可时限如下:

(一)新生

1.所有缴清一学年费用且完成注册的学历新生,其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9月30日。所有缴满一学年费用并完成注册的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其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7月15日。

2.所有缴清一学期费用且完成注册的学历新生和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并书面承诺下学期费用在下一年1月5日前缴清,国际教育学院将协助办理180天居留许可。

3.无法在入境30天内缴满一学期及以上费用的新生,国际教育学院不协助办理居留许可。

(二)老生

1.缴清一学年费用且在上个居留周期内出勤率高于95%的学历生,非毕业班学历生居留许可将延期至下一年的9月30日,毕业班学历生和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居留许可延期至下一年7月15日;出勤率为80%-95%的学历生和语言进修生及预科生,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180天居留许可。

2.仅缴满一学期及以上费用且在上个居留周期内出勤率在80%以上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180天居留许可。

3.在上个居留周期内,出勤率低于80%的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不协助办理居留延期,限期离境。

(三)延期毕业留学生

延期毕业生如需在校上课或实验,在延期材料审核通过后,国际教育学院给予居留许可至核定日期(原则上不超过180天,具体日期根据教学管理部门批复的日期核定)。延期毕业生如无在校课程或实验需求,国际教育学院不给予签证延期,限期离境。

第十一条 所有留学生拿到新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需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如未登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严格执行先注册缴费后办理签证手续制度。国际教育学院为按期缴清一学期或一学年所有费用(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留学生办理注册和签证延期手续。对于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缴费、屡次拖欠费用且情节严重者,默认以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国际教育学院不为其办理注册及签证延期手续,限期离境。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居留许可到期前必须离境,继续学习者在到期前应办理延期手续。如居留许可需要延期或变更,留学生应至少提前一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审查相关材料后,指导和帮助学生办理居留许可的延期或变更。

第十四条 所有留学生应密切关注自己护照、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各项延期手续。否则,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证件过期的,受到公安局处罚,责任和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签证、居留许可的注销

学生正常毕业/结业,国际教育学院不再给予签证延期。

学生转学、退学、休学、恶意拖欠学费、违反校纪校规被开除等情况下,离校日期以后的签证/居留许可将注销。

第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当经学校同意后,持协议书、学校证明函件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于十日内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用未加注勤工助学相关信息的居留证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留学生非法就业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朋友来华探亲或访友,应向本国申请旅游签证办理来华手续,国际教育学院不为留学生家属或朋友出具邀请信,也不在任何个人邀请信上盖章。如有相关需求,学院仅出具留学生本人的在读证明。

第十八条 留学生应妥善保管护照、签证、居留等证件。在中国境内留学生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及时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发。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失,由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应及时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留学生如有违反居留许可及签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切后果自负,除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外,学校将视具体违规情节,研究做出相应的违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开除学籍、限期出境、申请公安机关注销签证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与本办法内容发生冲突时,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或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