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5-10-20浏览次数:3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生的行为,为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对来华留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来华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来华留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履行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电子注册等管理与服务职能,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来华留学生开展汉语、中国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条  各专业学院是学校来华留学学历教育培养和管理的具体落实单位,将来华留学学历生纳入学校本科教务管理系统,与普通本科生同等管理。履行本单位来华留学学历生教育教学组织、毕业审核等培养职能,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留学学历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教务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保卫部、后勤部等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管理趋同化的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事假不超过2周,病假不超过1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学生报到时,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健康状况、证照、汉语语言能力等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来华留学学历生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新生学籍和来华留学生学历电子注册试行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条  在籍来华留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学校注册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完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暂缓注册书面申请,并得到同意。

十一条 未按学校注册规定缴纳学费、购买保险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在籍来华留学生不予注册。

未提交缓注册申请或提交缓注册申请未获批准的延期注册者,按旷课处理。未注册的来华留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二  来华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十三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所有课程及其修读均按学分制管理。来华留学生依据教学计划安排按课程修读规定修业。应修学分数超过或未达到要求的,根据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提前毕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十四  来华留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平台的网络课程学习。来华留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开课单位和教务部审核、学校批准后,予以承认。

十五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来华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实践档案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转换机制。来华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及流程参照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相关办法执行。

十六  学校健全来华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来华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来华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来华留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来华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来华留学生重新申请、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十七  来华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八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来华留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

十九  来华留学学历生一般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程序等要求与学校普通本科生相同,按学校转专业办法执行。

二十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学校规定不予考虑转专业的。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二十一  来华留学学历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普通本科学习年限3-7年。

来华留学生因故不能正常学习,可申请休学。来华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以续休,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  来华留学学历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部、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变更相关系统学籍信息并通知学生所在专业学院。来华留学非学历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校领导审批。

获批休学来华留学生应1周内办理离校、离境手续、注销居留许可。来华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学校对休学期间的来华留学生不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三  休学期满的来华留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至少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十四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来华留学生依照本办法退学,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离境手续、注销居留许可。

节 毕业与结业

二十五  来华留学学历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应修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超过毕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来华留学学历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提前毕业。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前修读计划安排并填写《武汉工商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经专业学院同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六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已获得学分达到90学分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来华留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来华留学生,在结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超过结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退学的来华留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所获得学分未达到90学分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十七  来华留学非学历生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节 学业证书管理

二十八  学校严格按照录取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来华留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二十九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来华留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三十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或学习资格不予学业证书;已发的学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三十一  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章 教学管理

三十二  来华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

三十三  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的指导、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由专业学院组织安排,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三十四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外教学实习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来华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涉黄、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来华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及自身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来华留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来华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依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武汉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武工商发〔2017〕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武汉工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