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吸引、鼓励和表彰奋发向上的外国留学生,培养中外文化合作交流的友好使者,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来我校就读的外籍本科生。
第三条 武汉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品行端正、学习优秀为标准,注重引导外国留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和奖励对象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类: 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感恩奖学金。外国留学生针对以上三类奖学金限报一类。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旨在奖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特长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公益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感恩奖学金旨在吸引和奖励知华爱华、文化交流,拓展国际资源的在校外国留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学年学费比例的100%,按照外国留学生总人数比例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学年学费比例的50%,按照外国留学生总人数比例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学年学费比例的30%,按照外国留学生总人数比例的20%评定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特长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
特长奖学金:金额为学年学费比例的10%,按照外国留学生总人数比例的30%评定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感恩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名额:
感恩奖学金:金额为学年学费比例的5%,按照外国留学生总人数比例的35%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知华爱华;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无恶意欠费记录
(五)遵守校纪校规,未受学校处分或者截止评选前所受处分已经解除
第十三条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一学年内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2. 获得当年度省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或项目一、二、三等奖者,且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二等奖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一学年内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2. 获得当年校级以上各类竞赛或项目一等奖者、或者获得校级各类学科竞赛或项目一等奖(最高奖)者,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三)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三等奖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 一学年内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2. 获得当年校级以上各类竞赛或项目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
3. 获得校级各类学科竞赛或项目三等奖,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四)外国留学生特长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一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2. 在志愿活动、社团活动、创新创业、技能比赛等获得奖项
(五)外国留学生感恩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 无不及格科目
2. 开展或参与文化交流活动,取得一定成果
3. 拓展国际资源,对学校国际化教育和留学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如实填写、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各类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公示,并报学校审批、表彰和奖励
(三)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对评比过程及结果如有质疑,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国际教育学院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所得奖学金:
(一)触犯中国法律、校纪校规或扰乱社会治安者
(二)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转学者
(三)申请注册时提供虚假个人及家庭信息者
(四)出勤率低于90%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奖学金经学校审批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财务部发放。奖学金优先用于支付外国留学生学杂费和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严禁任何个人和集体平分奖学金或挪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学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