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普通本科和专升本毕业生(以下统称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规范程序。
第四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核心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不四舍五入)及以上;
(五)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普通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80分及以上(普通高招外语为小语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参加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50分及以上);艺术类本科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80分及以上,中职技能高考本科毕业生参考艺术类本科专业标准;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语种专业四级统测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证书;
(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四舍五入);
(三)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
(四)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
(五)通过返校考核达到毕业要求,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对于因第五条第(二)、(三)、(四)项中的情况而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若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参加全国统考并被国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或被境外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学科技能竞赛(含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四,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六;以学校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认定目录为依据);
(三)在校学习期间,以武汉工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以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认定目录为依据);
(四)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为第一完成人,专利权人为武汉工商学院);
(五)在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含选调生)或应征入伍(含在校期间服役期满退伍)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获得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普通本科毕业生填写《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要求,审核本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前报教务部;
(三)教务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院反馈审定结论。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报送。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结论有异议者,可于相应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申请复核。教务部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作为学位授予的终审结论。
第十一条 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普通和成人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
(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而取得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四)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的。
第十三条 撤销学位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要求审核条件和相应程序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入学的本科生起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务〔2017〕6号)对2021年及以前入学的在校本科生同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