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鄂教工〔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不断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7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代表若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教代会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缺额另行补选。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成员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委员)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成员若干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代会时,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教代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方案。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学校工会负责制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选票;拟定经费预算;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确定代表团的划分。
(四)成立教代会主席团。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党委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五)学校工会发起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会前一个月开展。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六)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七)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提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委发文。学校工会同时将会议召开的方案于会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学校党委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及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主要议程:根据教代会职权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会议议程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听取审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应在大会开始前七天印发给会议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主持。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同工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代表听证或咨询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部分相关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接受咨询,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推选董事会教职工董事;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各分工会据本办法,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并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