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章程(2022年新修订)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2-09-23浏览次数:1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名称、地址与举办者

第三条  学校名称:武汉工商学院

英文名称:Wuhan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简称:WTBU

学校法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邮编:430065

学校网址:http://www.wtb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章  学校性质、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与功能

第五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面向全国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定位: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卓越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努力建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国内高水平应用型工商大学。

第七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16000人左右。

第八条  办学功能及层次: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硕士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九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章  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构建以管理学、经济学、工学为主,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优化调整、科学布局本科专业。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校务会、党委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着力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董事会,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社会人士等共同组成,其中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在条件具备时,董事会可以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董事任职资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由9人(含)以上奇数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3名,董事若干名,另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核机关备案。

董事长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出任。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校长提名研究决定学校中层正职及常务副职以上干部的聘任;

(二)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合并、撤销和人员编制,审定教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办学经费筹措方案,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审核年度决算和重大经费支出;

(五)审定学校机制建设、文化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园基本设施建设、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六)根据章程任免董事会成员;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对校务会及成员任期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九)决定学校重大资产的转让、租赁;

(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视频或者其他通讯方式等会议形式召开。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以使用通信方式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的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1. 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 制定发展规划;

4. 审定预算、决算;

5. 任免董事会成员;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 法律、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征求董事的意见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会议纪要及会议决议应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权;

(三)代表学校签署或者授权校长签署经董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审定预算决算;审定预算外经费项目

(五)提名推荐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正职及常务副职以上干部;

(六)领导对校务会及成员任期目标及年度目标责任的考核激励工作;

(七)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首届监事会由举办者和董事会协商产生。监事会负责人由举办方代表出任。监事会负责人应当列席学校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3人(含)以上监事奇数组成,并推选1名负责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监事会决议需经过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原则上年龄在70岁以下。校长由举办者和董事会推选;由董事会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校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目标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原则,落实校务会目标责任,并组织实施学校内部的考核和奖惩;

(四)组织制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方案、薪酬管理办法,报董事会审定;

(五)推荐学校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按程序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干部;

(六)规范办学,组织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学校内部治理模式与机制建设、文化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筹措办学经费,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组织编制学校质量发展报告;

(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执行机构,具体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务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行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责任和绩效管理。学院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依据学校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评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质量及办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务会领导下开展或授权开展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审议、评定、监督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务会、董事会提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等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重要的教学、科研规划方案,审议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 审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五)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 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科分委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 评定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成果;

(八) 审议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评议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

(九) 对学校委托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和评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武汉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或班导师。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主持校党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校务会及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关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工作实际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统战部、纪检监察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社会选拔人才的标准,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的优势,优化教师队伍,以“培养、引进、调整、稳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育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引导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章  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注册资金均为举办者投入,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学校资产中没有国有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学费、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有关收入、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供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对在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按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纳社会资金。学校依法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支持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师生员工与社会资助。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八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支持学校依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决算、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进行决策审议;

(二)享有对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中层常务副职及以上干部人选的建议权;

(三)对学校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体制机制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四)参加学校董事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规定推选董事长和部分董事、监事;

(五)查阅学校董事会、校务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向学校提出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与文化宣传、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获得有利于举办者发展的各类资源的优先支持;

(七)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八)享有依法取得相应权益的权利;

(九)依法提出学校重大投资、分立或者合并、终止;

(十)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帮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四)使用和管理学校的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依法维护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分立或者合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变更名称、地址、办学层次、类别等时,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七十九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终止,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举办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修改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工商学院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