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由11至19人组成。设主席1名,由校长或主持行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席1至2名,由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名,主要从各学院院长、教学和科研部门主要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全体委员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经学校审批后,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由教务部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教务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工作,由5至13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从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系主任或教师中产生。分委员会委员经各学院研究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因机构调整或人事变化导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需要变更的,由其继任者担任。各分委员会委员因人事变化需要变更的,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各分委员会组成;
(六)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
(二)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制会议纪要;
(三)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四)申领并填发学位证书;
(五)汇总整理学位工作材料,建立学位工作档案,按规定上报学位获得者名单及有关报表。
第九条 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并上报学位办公室;
(三)研究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办公室;
(四)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学科建设有关的工作;
(五)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和安排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由校评定委员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有效,委员因故临时不能出席的,需向校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经批准可委托分委员会成员代为参会。重要议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议题的赞成票超过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校纪校规;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一定工作量得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五)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核心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不四舍五入)及以上;
(六)汉语水平达到毕业要求标准的;
(七)《中国概况》成绩合格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四)毕业论文(设计)经认定为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五)汉语水平未达到毕业要求标准的;
(六)《中国概况》成绩不合格的;
(七)在校期间因学业、学术失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条 对于因第十三条(三)、(四)、(五)项中的情况,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被我境内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在各类课外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奖且排名前五,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者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就读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术论文;
(四)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者(第一发明人必须为学生本人且为第一作者,专利权人仅为武汉工商学院);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的。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读双学士学位,且达到下列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修完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不四舍五入)及以上;
(三)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院系;
(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要求,审核本学院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7天前报教务部;
(三)教务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教务部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学院;
(五)破格授予学士学位,须由外国留学生本人填写《武汉工商学院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上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认定,提交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签字同意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或报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三章 学位撤销
第十六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在国家及省级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他人举报或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确认存在论文抄袭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四)采取弄虚作假行为而取得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七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对学位授予相关决议有异议者,可在作出决议7个工作日内,实名向教务部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教务部在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教务部不受理匿名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不再补授。学位信息报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外国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武汉工商学院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