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编号:GC2021- 01-04)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67




招标项目名称: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

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

:GC2021- 01-04


武汉工商学院招投标办公室

二○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部分   招(议)标邀请

 根据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需求,现面向社会邀请具有实力满足标书要求的单位或企业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

 经我方认可资格合格的投标单位携带有关有效证件到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文件购买事宜,每份招标文件需交500     元资料费(该费用收取后概不退还)

每个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 (贰万元)    元汇款至下面账户

户名:武汉工商学院

开户行:建行武汉洪福支行

账号:42001237044050001270

 开标后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全额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则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回。

  1. 开标日期:另行通知


 招标单位:武汉工商学院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号武汉工商学院

 联 系 人:李18963997516

 项目技术答疑:18108675810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项目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

2

建设地点

武汉工商学院

3

招标内容

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项目工程桩、工程检测;地下室基坑监测;主楼沉降观测;现场工程试桩检测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6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计划工期

试桩3天,工程桩10天,检测后5 天内出具对应报告,沉降观测具体工期根据甲方安排,满足招标方现场工期要求。


招标范围

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7

投标人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含地基基础、基坑监护、建筑物沉降检测)及CMA计量认证证书;

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企业近三年承担过类似项目,有丰富经验且信誉良好;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招标。

8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9

投标保证金额

2万元

10

投标有效期

按公司规定时间为准

11

发售招标文件

时间按公司规定时间为准

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3

招标文件人民币500 元(售后不退)。

12

废标条件

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资质资格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和条款的;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

投标文件中有甲方无法接受条款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三份;

电子文档壹份(U盘载体、单独密封)

15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开标当天现场提交

16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20年  月  日  

地 点:

17

评标方法

综合评定


投标人须知

  1. 总 则

  1.  项目说明

    1. 本招标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 项~第5项。

  2.  招标范围

    1. 本招标项目的范围详见前附表第6项。

  3.  资金来源

    1.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7项。

  4.  合格投标人

    1. 主要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本项目要求。

  5.  发标及踏勘现场

    1. 发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2. 按前附表第9项所述,投标人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和风险。

    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现场的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  投标费用

    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亦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组成

    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所有澄清文件和补充通知: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3. 第三章 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

  4. 第四章 项目技术商务要求书

  5. 第五章 图纸

  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 章 综合评分细则

    1.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  招标文件的澄清

    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若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澄清文件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  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修改通知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通知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收讫确认。

    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修改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进行研究,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必要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以书面通知予以明确。

  1. 投标文件的编制

  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的语言文字均使用中文。

    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承诺书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 施工组织设计

  6. 项目管理机构

  7. 资格审查资料

  8. 其他资料

  1.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 投标人漏交或空留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主要表格或提交的主要资料,均应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  投标报价

    1. 本项目采用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

    2.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含税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单位的施工配合费、保管费及二次搬运费、运输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各项行政收费及检测费;脚手架等其他费用;劳保费;建设场地准备;临时设施;抢工费;利润;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税金;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各项费用及风险;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费、检测费、成品保护费用、后期维修费、税金等所有费用。造价已包含各种市场价格风险和国家政策风险。招标人不再向投标人支付及承担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3. 本项目拦标价。

  3.  投标货币

    1.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有效期详见前附表第11项所述,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 投标有效期满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投标人可以拒绝该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3.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该委托书无效。

    5.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6. 投标文件中,除资质证明文件之外,投标人应提供所有内容的电子文件一套(以U或光盘存储)。所有电子文件均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文件名称。当电子文件与投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投标文件的正本为准。

  1. 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1条所述的顺序,将投标文件装订成一册。

    2. 投标人应至少准备两份投标一览表原件,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将另一份投标一览表、电子文件一起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电子文件”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3.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 所有密封袋均应封口密封袋的封口和骑缝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5. 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和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  投标文件的提交

    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3.  投标截止时间

    1.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前附表第13项的规定。

    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4.  迟交的投标文件

    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18条规定密封、标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撤回”字样。

    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 开标

  1.  开标

    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单独携带一份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 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将退回投标人,不予送交评审。

    3. 开标程序:

      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 由招标人及审计监察相关人员查验各投标人应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须知第22.1款规定;

      3. 由投标人的代表检验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先后的逆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合格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7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 投标文件的提交出现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情形的;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

      6.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 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雷同的;

      8. 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9. 对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未作出响应的。

  1. 评标和定标

  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  评标过程的保密

    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它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个别地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的规定,只有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

  5.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处理

    1. 投标文件中发现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如果数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为准。

    2. 所有计算错误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候选人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认计算错误的数值,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6.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执行,详见第章综合评分细则。

    3. 价格得分、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三项之和为投标人综合得分。按各评委所评投标人综合得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招标人按照前附表第17项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7.  定标

    1. 经招标人复审评标结果无误后,按照前附表第17项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8.  与招标人的接触

    1. 除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接触。

    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 合同的授予

  1.  合同授予标准

    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 如果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按中标候选人从前到后的推荐递序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中标人对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低报或漏项均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做调整。

    4. 中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标缺陷负有无条件完善责任。中标人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标专家评审意见完成技术标的缺陷修补,并通过专家审核。

  2.  中标通知书

    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相关工作。

  4.  中标通知书

    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单位按合同实施、完成项目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  其它

    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约定:中标通知书发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1. 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任务。


 甲方将其所属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桩基检测工程、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工作委托给乙方完成,为明确双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下列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检测范围、内容和数量:

1、检测范围为:武汉工商学院南大门及附属用房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项目

2、检测内容为:具体详见设计图纸要求。

3、检测数量:根据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确定。


二、检测依据: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2014)、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等。


三、检测工期

 本次检测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承包方进场时间,乙方进场后天内完成相应检测工作,试桩3天,工程桩10天,检测后5 天内出具对应报告,沉降观测具体工期根据甲方安排,满足招标方现场工期要求。

 如遇不利天气或其它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检测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四、提交成果要求

1、乙方提交报告时间为现场检测完毕后7天内,因雨、雪天气影响,进场、检测及提交报告时间顺延。

2、乙方提交报告五份。

3、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分期分批提交分区报告,工程桩检测均根据甲方划分的施工标段出具报告,并咨询相应主管部分确保检测报告符合其要求。

4沉降观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验收要求,按甲方要求提交沉降观测报告,乙方对沉降观测报告负责,对此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甲方职责:

1、提供检测位置及剖面各部、地质报告、被检测桩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填写被检测桩情况表;

2、协助排除检测障碍及因素,进行桩头处理;

3、提供畅通道路、试验场地平整。


六、乙方职责


1、根据国家及地方要求提供检测方案;

2、人员按协商日期进场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4、及时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一式五份);

5、对检测报告负责,对此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损失承担责任。

6、在检测期间,对自身人员、设备安全负一切责任。

7、根据工程现场具体情况及甲方要求,合理开展检测工作工。协调其他承包人,做好应有的配合工作。


七、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程桩检测数量、单价如下:

楼号

检测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参数

备注

南大门及附属用房预应力管桩(试桩)

单桩抗压(试桩)

3



3600KN/

破坏性试验应按最大试验荷载值的1.2倍计算,现场需用预制块配重,

南大门及附属用房预应力管桩(工程桩)

单桩抗压

4



4200kN/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低应变检测

355




南大门实际用量

垂直度检测

18





桩位偏差检测

355




全检

桩尖检测

4




抽检总桩数的1%

接头焊缝质量检测

6




抽检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6

桩身质量检测

1





桩位偏差检测

355




 全检

桩径检测

355




全检








沉降观测

按照规范要求需检测的点*

·

600(暂定)




观测点数量及次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基坑监测

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检测的点*

·

1000(暂定)




基坑周长430M,具体祥后期基坑监测图纸要求

备注:上表沉降观测单价包括控制测量、沉降观测、设备费、进场费、管理费及利润、税用发票,观测点设置等全部费用。

3、检测项目报价已包含了所有必须辅助设施费、材料费用、税费、管理费、利润及甲方调整施工顺序或造成机械停滞、设备转场、人员窝工等产生的费用,为完成对应检测项目的最终费用。

4、本报价为含税价,最终检测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检测项目收取费用,结算时合同单价固定不变,数量根据甲方现场签字确认据实结算。

5、付款方式:

 试桩、管桩、检测完毕后,承包方向委托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可分开提供,但正式检测报告需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经监理、委托方确认后一周内,委托方向承包方付至实际已完成桩基检测费的97%;沉降观测,当合同范围内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委托方支付至沉降观测合同价的80%;基坑监测,当地下周边土方回填完成后,支付至基坑监测费用的95%

 工程桩检测、基坑监测及沉降观测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工程桩检测待全部工作完成(承包方需提交全部正式沉降观测报告经委托方确认)并办理完结算手续之后付清剩余款项。每次付款时,承包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由此造价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6、建筑物竣工后如未达到《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有关的稳定标准,应按规范要求观测至稳定为止;如有不均匀沉降等情况或约定的观测次数完毕,经甲方认可需增加观测次数的,费用按合同单价次据实结算。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定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10%违约金。

2、若承包方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检测数据,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所有检测费用委托方不予支付。

3、若因检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委托方受损失部分的检测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4、无正当理由,乙方检测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按1000/天进行处罚。


九、终止合同

1、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将失去意义的;

 (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2、委托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2)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导致委托方的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建设的;

 (3)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擅自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委托方依据本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检测收费金额的5%的违约金。

3、除一方因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的外,一方根据本条的约定终止合同的,不影响其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委托方与承包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贰份,共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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