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出国(境)学习、考察审批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进国际、国内校际交流,提高师资教学水平,规范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根据《武汉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国外知名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校出国(境)学习、考察审批程序。
第二条 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以目的、效率、效能为原则。相似考察活动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安排进行:本地区、本省、国内、国外,在达到目的前提下,杜绝舍近求远。
第三条 本《出国(境)学习、考察审批程序》适用于武汉工商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出国(境)学习、考察的审批
第四条 凡因私、因公出国人员均必须到国际处办理报批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因私自费出国(境)学习者,出国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按照人事部《武汉工商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公派遣出国(境)学习、考察的审批应遵循逐级办理的原则:校级领导出国(境)学习、考察由董事会决定;学校各院、部正、副职负责人出国(境)学习、考察由校长决定;学校各院、部教职员工出国(境)学习、考察由人事部、国际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七条 凡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经批准后,必须向国际处提交《武汉工商学院赴国(境)外学习、考察人员登记表》,报备人事部。
第八条 学校各院、部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学习、培训一律由人事部批准并签订培训合同。
第九条 获批出国(境)学习、考察的各级管理人员在国(境)外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授权级别,不做与自己级别不符的事情。
第三章 出国(境)学习、考察费用的报销
第十条 出国(境)交流、考察活动同属出差性质,费用报销参照国家出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学习、考察及人员要求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注意在国(境)外维护个人和学校形象。
第十二条 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考察、记录,争取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收获。
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在活动结束返回学校后要及时(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将携带回来的资料和书面总结材料转交人事部签收,以利于今后学校培训使用,人事部收到资料核签后,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以此为据到财务部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国(境)学习、考察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学校涉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审批程序由国际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审批程序实行后,学校以前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则以本审批程序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审批程序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武汉工商学院赴国(境)外学习、考察人员审批表
武汉工商学院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