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1-09-28浏览次数:68

武汉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武汉工商学院章程》及有关条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务会领导下,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行使审议、评定、决策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的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领域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领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其中55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均衡以及代表性。成员主要为:

(一) 学校聘请的相关学科知名专家;

(二) 校内相关学科的教授代表,其中学院(系、所)负责人不超过半数;

(三) 学校分管有关学术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

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委员(不占名额)。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1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有关重要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担任办公室主任。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根据学校学科分布,建立商科、工科、文科等学科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科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学院可建立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等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重要的教学、科研规划方案,审议学术机构、院(系)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 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 审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五)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 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科分委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 评定教学、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成果;

(八) 审议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评议学术纠纷及学术失范行为;

(九) 对学校委托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和评议。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一) 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二) 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三) 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四) 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五)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 保障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 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 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 及时向校务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各项审议、评定和决策咨询工作的结论。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作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二) 取得突出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重要影响的教授或研究员;

()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推荐候选人,经过校务会讨论审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一) 院(部)民主遴选推荐;

(二) 学科分委员会推荐;

(三) 校长提名;

(四) 上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推选。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或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或受董事会授权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解除对其之聘任:

(一) 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工作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触犯纪律红线、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第(四)类情况一经核实,报请校长直接撤消其委员资格。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十四条若有1/3委员联名提出动议或校长提议,并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十二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 知晓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或)质询;

 (三) 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维护学术尊严,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三) 高度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与学术工作,通过适当方式了解教科研情况、参与相关教科研活动;

(四) 对下列事项履行保密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或学校的涉密事项,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安排、校长提议或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开会,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也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重大事项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与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也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及申诉,经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需要公布的决定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校务会审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原武汉工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武工商发〔2015〕47号文)至本章程颁布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