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20-04-30浏览次数:52

武汉工商学院

外国留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和《武汉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工商发〔20194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外国留学生的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因回国服兵役、疾病等原因,可以于报到之日起2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回国服兵役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的,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外国留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外国留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境外新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去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到武汉市公安局青菱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新生,须在抵达武汉后30日以内,持健康证明、护照、入学通知书、JW202表、转学证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证迁入、延期手续。

如学生签证到期需续签,学生应在居留证到期前,携带护照、护照复印件、居留登记表、签证申请表、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JW202表原件、22寸登记照、体检证明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延期。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外国留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复查办法进行。

第七条 春、秋季开学时,外国留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除新生在入学学期外)。注册分为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一)每个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进行学年注册。学生应当按照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以学年为单位缴纳注册学费,然后有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教务部负责外国留学生学号编制;

(二)每个春季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生应当进行学期注册。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预录取外国留学生名单和信息以函件形式发至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外国留学生入学教育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为外国留学生开具进入二级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入院学习通知单》,外国留学生凭通知单到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到,并为外国留学生分班,指导网上选课。

第二章 考勤和请假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我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考勤。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实习实训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允许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非紧急情况,期末考试阶段禁止请假。

(一)外国留学生本科学历生日常专业课程考勤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勤以任课老师记载为主,班干部、辅导员考查为补充。

(二)外国留学生上课须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十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留学生旷课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缺勤达8学时的学生给予一次警告。

(三)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则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一次严重警告,并记录在留学生管理系统的奖惩记录中;凡一学年严重警告累计两次以上者,该学期学习结束前自行安排离校回国,自下一学期或者学年度按记过处理。

(四)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台《将来华留学生居留许可延期与留学生在校成绩及考勤记录相关联的规定》,明确强调凡一学期出勤率和平均成绩低于60%,或者两种加和后平均值低于60%的,只能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件;对两项加和平均值低于50%或者出勤率低于30%的将直接予以拒签。

(五)如外国留学生经常旷课和缺考,国际教育学院应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如外国留学生长期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 缺考严重,经教育屡教不改并达到劝退或勒令退学条件的,国际教育学院将根据将对外国留学生做出处理。

第十条 请假管理

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外国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需由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领导签字。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一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1.事假,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呆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外国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请事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1) 许可的请假事由包括:

派出所登记、签证与使馆事宜;

家庭急务需要回国。

2) 不予许可的请假事由包括:

家庭内务(如送家电、家具);

租房、调换宿舍;

至机场、车站接送家人或朋友;

银行事务;

非官方假期内的航班;

因家庭庆祝活动(如婚礼)回国。

2.病假,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外国留学生须持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若因病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须经辅导员核实确认,否则不得补假。同时在返校时补交正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3.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其他地方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提出的请假,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二) 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无效。

(三)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如果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需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方可请假。

(四) 原则上,除病假外,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请说明理由。

(五) 如请假外出武汉市,必须写清楚出行路线、乘车工具、随行人员、联系方式及事由。

第十二条 请假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老师签字批准;

(二)请假一到三天,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领导签字;

(四)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领导会签,报教务部和学工部备案;

(五)请假四周以上两月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领导会签,教务部和学工部同意,报校领导批准;

(六)请假两个月以上,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领导会签,教务部和学工部同意,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续假

学生请假期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时,应说明事由并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续假。不续假者、续假不成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销假,否则被视为缺勤。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外国留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编造理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 若外国留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旷课数按每天实际所上课数计算。

第三章 修业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对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了一定学分,外国留学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修读一定学分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在学习年限内达到分类学分和总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1. 四年制普通本科的学习年限为3-7年;

(二) 在校期间回国服兵役的,服兵役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 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学习年限2年。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外国留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前毕业,经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外国留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普通本科学生在大三下学期再做一次学分清理。普通本科学生不应低于72学分,否则将限制进入毕业实习(普通本科)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对所缺学分较多,学习上确有困难,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备案,将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同专业没有招生的,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导师制。各二级学院为外国留学生选定班级导师,外国留学生在班级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按学期选课。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平台的网络课程学习。外国留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审定后可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实践档案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转换机制。外国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及流程参照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习能力,修读校内辅修专业和双学位课程,具体按《武汉工商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校教务〔20165号)执行,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外国留学生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在此前已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些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教学要求大体相当),可提交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部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2.外国留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的要求,可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教务部同意,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登记在册。

3.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外国留学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第2-4周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4.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二)免听

1.外国留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随班参加考核。

2.外国留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外国留学生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

3.因上课时间冲突,外国留学生学生可申请部分免听或间听,经任课教师同意, 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表格, 按表格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免听或间听。

4.未办理免听、间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外国留学生成绩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绩登记、折算由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成绩汇总、归档由教务部负责。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可以参加补考或申请重修。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登记。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外国留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一般可按46的范围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可适当增大平时成绩比例。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束考试为主,参照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关系参照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撰写论文、学习心得与总结、提交完成作品、各层次训练与竞赛转换等多种方式进行。各门课程考试方式由教学学院审定后,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绩点

4.0-5.0

3.5-3.9

3.0-3.4

2.5-2.9

2.0-2.4

1.5-1.9

1.0-1.4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以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外国留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外国留学生学习质量指标,是外国留学生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每学期核算一次: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三)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获取学位的重要依据。

(四)按承认差距,合理安排的原则,《经济数学》科

目成绩合格认定标准下调到50分为合格线。

第三十条 缓考、补考、重修

(一)缓考 外国留学生因病(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办理缓考。任课教师在上报成绩单上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部组织的补(缓)考考试,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记入学籍档案。

(二)补考 外国留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统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记60分,补考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三)重修 外国留学生须重修的课程,由外国留学生本人重选重修,最高次数不限, 但需要按以下规定缴费重修。

1.外国留学生每学期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2.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重选重修,其成绩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3.外国留学生对已及格的课程有更高要求,可以选修高级别的同一课程,成绩合格可按高级别同一课程的学分数取得学分;

4.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

(四)外国留学生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毕业的基本学分的要求选修更多的学分(创新学分不计在内),应予以鼓励。

第三十一条 对外国留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详见《武汉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无故缺考或缺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若须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中,实验课、实习课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外国留学生方可毕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环节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休学离校,直到休学期满。

(一)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 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国留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休学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和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学校教务部,教务部拟发休学文件;同时将批准后的休学申请材料报备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学籍系统中进行上报。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多一年,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需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回国服兵役申请休学的,须提供服役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内持原休学文件申请复学,外国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经教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二)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教务部,教务部拟发复学文件;同时将经批准后的复学申请材料报备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及时上报。

(三)复学的外国留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一年级学习。若所学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则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相近学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和原休学文件,并经学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回国服兵役者,服役期满后,申请复学时,必须持退役证明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要求复学的外国留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做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除经批准休学创业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因病或其它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并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或以上者;

(七)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八)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外国留学生,由外国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外国留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退学者,须本人及家长签字,由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签署批准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教务部负责出具退学文件送达学校各相关部门,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国留学生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共同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部,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外国留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办理单》,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做出退学决定的,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三)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外国留学生学习年限已满一学年及以上(或取得45学分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外国留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同时及时通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七)外国留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学分清理与学业预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上一学年的外国留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籍处理(休学期间不算在内)。

() 在对规定学制的第一学年度外国留学生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1/2(即不应低于25学分),给予学业预警并建议学生延长学制。

() 在对规定学制的本科外国留学生第二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该专业第一、二学年学分的总和)的2/3(不应低于66学分)者,给予学业预警并建议外国留学生延长学制。

() 在对规定学制的本科外国留学生第三学年度上学期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第一、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学分的总和)的3/4(不应低于93学分),将限制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在对规定学制的第三学年度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第一、二、三学年学分的总和)的4/5(不应低于120学分),给予学业预警并建议学生延长学制。

(四)毕业年级在毕业学年的第2学期中期进行学分清理,除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和毕业实习外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8学分以上者,可选择结业或延长学制。

(五)第六学期公共任选课总学分不足8学分者,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教务部开展学业预警工作,学业预警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外国留学生本人和家长,并报教务部备案。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提示。受学业警告者不得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外国留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审核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外国留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经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外国留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具体规定及流程参照学校转专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者;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六)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七)国家有关规定或录取前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国留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院以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完成一学期学业的外国留学生,如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和考核,且达到申请学院的入学标准,可以于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所在学院以及接收学院主管领导、教务处签署意见、审批,获得转专业批准的学生从下学期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

第五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者;

(三)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者;

(七)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转入与转出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同意,并经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外国留学生申请转学至国内其他院校时,学校应予以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有义务为转出的来华留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和学生提出的、学校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注销该生的学籍。同时,该生应当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 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转入:对符合学校招生规定招入的来自国内其他院校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对其转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向转出学校进行调查),并负责及时上报该生学籍。同时,该生必须于10 日内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做旷课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时,原则上应先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全部学分。如果普通本科学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72学分,则不得参加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毕业生作全面鉴定。外国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的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九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提前毕业。计划提前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应于第四学期末前提交提前修读计划安排,并填写《武汉工商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在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修满本专业毕业所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选修课分类学分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和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学习者,均按正常学习标准收费和相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满,在审查毕业资格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二)所获得学分未达到90学分者

(三)有其他学校认定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凡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外国留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凡修业年限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而作结业处理的外国留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本科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一)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武汉工商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经由学位委员会审核,达到学校培养目标,可授予武汉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3.毕业论文(设计)经认定为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4.英语或汉语水平未达到要求的;

5.在校期间因学业、学术失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十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超过毕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六条 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结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超过结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武汉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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