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投资人、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同类院校中“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工商学院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经学校校务会研究,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研究讨论,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人员原则上应占代表总数的6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为非常任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由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选举产生。执委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执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领导及校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以院部为单位组建联合代表团,由当选代表担任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推荐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人选,提交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应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具备的学院、直属单位和部门可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积极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的素质。
(五)向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组织相关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营造健康、和谐校园氛围,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教代会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第一届第一次两代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