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培养、管理外国留学生的行为,为外国留学生在学校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弘德博问 和谐拓新”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学校学习任务;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按照趋同化原则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参加学校或其他单位组织的校内外各项竞赛,有资格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的,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虽请假却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外国留学生的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况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拒绝体检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因回国服兵役、疾病等原因,可以于报到之日起2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回国服兵役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的,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1年。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往返旅费由本人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外国留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境外新生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去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到武汉市公安局青菱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校的新生,须在抵达武汉后30日以内,持健康证明、护照、入学通知书、JW202表、转学证明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证迁入、延期手续。
如学生签证到期需续签,学生应在居留证到期前,携带护照、护照复印件、居留登记表、签证申请表、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JW202表原件、2张2寸登记照、体检证明前往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延期。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外国留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复查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春、秋季开学时,外国留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除新生在入学学期外)。注册分为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一)每个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进行学年注册。学生应当按照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以学年为单位缴纳注册学费,然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教务部负责外国留学生学号编制。
(二)每个春季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生应当进行学期注册。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周,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预录取外国留学生名单和信息以函件形式发至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
外国留学生入学教育结束后,国际教育学院为外国留学生开具进入专业二级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入院学习通知单》,外国留学生凭通知单到专业二级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到,并为外国留学生分班,指导网上选课。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可以参加补考或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所有课程及其修读均按学分制管理。外国留学生依据教学计划安排按课程修读规定修业。外国留学生应修学分数超过或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做提前毕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课程平台的网络课程学习。外国留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审定后可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外国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实践档案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转换机制。外国留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规定及流程参照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外国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外国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外国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外国留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外国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外国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外国留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些特殊专业类除外):
(一)外国留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审核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外国留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经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外国留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具体规定及流程参照学校转专业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有关条件或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者;
(二)已转过专业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六)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七)国家有关规定或录取前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毕业年级和第二次转学者;
(三)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者;
(七)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和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转入与转出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同意,并经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受理转学申请材料时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上旬,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逾期不受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原学校学习,否则做旷课处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普通本科学习年限3-7年。
外国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多一年,休学期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需休学者,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来自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的新生或在校学生回国服兵役,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的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因服兵役保留学籍,免收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应当在学校休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外国留学生医疗费用按在我国大陆购买的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一)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除经批准休学创业外,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因病或其它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并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或以上者;
(七)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
(八)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办理单》,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做出退学决定的,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应修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超过毕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普通本科外国留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提前毕业。计划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四学期末提出提前修读计划安排并填写《武汉工商学院提前毕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已获得学分达到90学分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外国留学生,在结业当年通过重修等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超过结业当年时间的则不予颁发学位证书。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所获得学分未达到90学分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外国留学生”“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校外表彰和奖励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外国留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外国留学生对以上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具体处分及程序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给予外国留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外国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外国留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 在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外国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外国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外国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60天。
第五十一条 对外国留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外国留学生处分应当设置期限,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受处分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外国留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外国留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办理单》,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合作交流处应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外国留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学校制定外国留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外国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外国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条 外国留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一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外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外国留学生的宣传招生与录取、学籍注册审核与异动管理等、涉外管理与综合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的外事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安全、法规教育等、统筹和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短期进修生的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六十二条 教务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将外国留学生统一纳入学校本科教育体系,包括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运行、学业管理和教学研究等。
第六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应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学院外国留学生培养各个环节的工作,并确定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财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部、后勤部、网络中心等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趋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外国留学生的事务。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外国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参照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制定的教学和培养规定执行。本科生根据学校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培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汉语进修生(非学历生)的教学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中文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外国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学位论文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使用中文。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由二级学院组织安排,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使用外国语言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外国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 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相应外语。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由二级学院组织安排,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院系审核备案,外国留学生可回国参加实习,实习考核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校内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学校承担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对外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和录取,以及学籍注册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为学校承担外国留学生管理的二级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以及协助学校校友会做好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导外国留学生进行网上选课,修读课程学分,以及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七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外国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入学教育,以及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教学;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及时向外国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外国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外国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外国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座谈会、校长信箱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涉黄、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外国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及自身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外国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八十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八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团体活动。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八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根据我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外国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八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外国留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章 社会管理
第八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高等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八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八十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九十条 在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前提下,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外国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九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非学历生是指未正式取得本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学历生是指正式取得本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九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武汉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办法》(武工商发2017[9]号)同时废止。
武汉工商学院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