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293

武汉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武工商发[2016]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预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已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根据省教育厅划定指标比例,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读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名单,并将确定的初审名单公示3

(三)各学院将公示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学生工作部将汇总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学校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资助款,对于没有正确使用资助款的学生,给予及时纠正。对于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其受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6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