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xb发布时间:2018-06-13浏览次数:126


武汉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武工商发[2017]50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预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3-5人)、教师代表(3-5人)、学生代表(3-5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1人)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交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五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10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学院、专业、层次、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的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撤消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单位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九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理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

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委会成员要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条 如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务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书在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得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武汉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