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武工商发[2016]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所在学院名列前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比例,按照各学院人数进行分配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政治觉悟、学习成绩、体育锻炼、获奖情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公示3天。
(三)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学生工作部将汇总名单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评定,并将确定名单张榜公示5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名单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批复并公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特别优秀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