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办学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教师岗位聘任中,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并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三条 教师岗位聘任工作要从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评价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实际贡献的基础上择优聘任。
第四条 教师岗位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在符合教师岗位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创造性地开展教师岗位聘任工作。
第二章 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 全校教师编制和各类岗位数,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发展需要确定(教师岗位设置办法见附件一)。
第六条 教师岗位设专任教师岗位和兼职教师岗位。专任教师指在我校承担满负荷工作任务的教师,是岗位设置与服务的对象。兼职教师指在我校承担部分工作任务的教师,兼职教师岗位只控制总量,不纳入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教师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职务。教师岗位职级设置12个等级,分别为教授1—4级岗位,副教授5—7级岗位;讲师8—10级岗位,助教11—12级岗位。
第八条 学校对讲师、教授、副教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与聘任。分为三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第九条 讲师岗位主要面向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岗位向科研为主型倾斜,如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学校实体性研究机构中的主要岗位。
第十条 二级学院的教师编制由教学编制和补贴编制构成,在学校确定的教师总编制内,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等情况,核定各二级学院教师编制和各类教师岗位数。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的发展和变化情况,定期对各单位的教师编制和岗位数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评聘结合,择优聘任”的机制。教师岗位聘任由聘任机构决定。教师岗位聘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其委员由校领导、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成员不少于11人,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
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教师评价、聘任和考核工作;
(二)决定各类教师岗位的教师聘任;
(三)研究处理教师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审定二级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机构的成员;
(2)研究决定聘任准备工作和处理聘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3)研究决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高级岗位的特别聘任;
(4)研究处理教师聘任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人事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院长任组长。
二级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教师评价与聘任等相关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教师评价、聘任和考核工作;
(三)向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推荐教师岗位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二)会议主要内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优缺点和岗位需要进行陈述;集体讨论,每位成员提出对申请人的意见,并进行投票;
(三)会议的决议采取一次性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四)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
(五)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参加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聘任的讨论、投票等。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师岗位的基本职责和聘任基本条件,并随着学校的发展逐步提高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教师岗位聘任工作。为有利于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学校不定期组织对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自有专任教师申请晋升、岗位聘任,其人事档案关系原则上应在我校。外聘专任教师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在入职时聘任到相应岗位和职级。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和纪律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爱护学生,能履行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三)造成较大责任事故不满2年者。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不满1年,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2年,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不满2年者。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不予聘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教师岗位职务者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必须满足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基本要求(教师岗位聘任申报条件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教师十二级岗位者的业务条件必须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教师十二级岗位聘任申报条件见附件三)。
第二十四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已通过学校评审,但未通过省教育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由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决定是否聘任到高一级职务。
第二十五条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业务成果统计的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教师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 教师岗位聘任程序:
(一)教师个人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申报表》,并按要求将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材料,送交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
(二)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听取其述职报告、对其进行学术评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按照不超过岗位控制数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接受申诉。申诉人必须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工作人员递交的申诉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四)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将拟聘人员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复核,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书面署名材料,向指定部门递交的申诉材料否则视为无效;
(六)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发文公布聘任人员名单;
(七)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新入职教师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入职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可聘为助教最低一级岗位;
(二)新入职的应届博士研究生,可聘为讲师最低一级岗位;
(三)新入职的往届毕业生,已获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直接聘任相应职务最低一级岗位,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有相关专业一年以上工作经验者,硕士可先聘为助教,博士可先聘为讲师。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聘任程序与规则的,一经查实,本单位本次聘任结果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含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薪酬福利待遇、考核要求、聘任合同期限、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合同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岗位聘期:教授、副教授每一个聘期为4年,讲师、助教每一个聘期为3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受聘教师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在学校考核办法指导下,由二级学院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聘期考核以聘任合同为依据。讲师、助教的聘期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教授、副教授的聘期考核由二级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提出考核和聘任意见,报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续聘、职级调整、岗位调整、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受聘教师因其聘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等原因,而又未达到解聘条件的,可根据学校的规定聘到低一级岗位(教师岗位高职低聘实施细则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受聘教师在受聘期间因自身条件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应聘学校其他岗位。
第三十七条 受聘教师若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的受聘资格,已签订的聘任合同无效。
第七章 薪酬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薪酬体系与分配制度。
第三十九条 受聘教师在聘期内享受与其聘任岗位职务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四十条 受聘教师基本工资内包含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为主型基本工作量为年272学时,教学科研并重型基本工作量为年136学时,科研为主型不设置基本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部分按照教务有关规定计酬。
第四十一条 受聘教师岗位职务变动时,薪酬待遇从岗位职务变动的下月起作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办法
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申报条件
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十二级岗位聘任申报条件
4.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高职低聘实施细则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2014年1月14日
附件1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办法
(试行)
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人员范围及构成
1、本办法所指教师,是指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专任教师又包括自有专任教师和外聘专任教师。
2、自有专任教师,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指全职在我校工作,不在其他单位工作,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与我校签定了劳动合同,享受学校薪酬福利待遇,并专职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二是指人事关系在原单位(非高校),但与原单位无工作关系,与我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享受学校薪酬福利待遇,并专职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3、外聘专任教师指人事关系在其他高校或企事业单位等,但与我校签定了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4、兼职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只按教学工作量取得课酬的教师。
二、教师编制的确定
(一)教师编制定编原则
1、学校专兼职教师总量原则上依据学校未来发展规划生师比1:18核定。专任教师编制总量依据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核定,包括教学编制和教学补充编制。
2、教师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3、教学编制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为主型岗位的全年教学工作量核定。
4、教学补充编制根据年实到校科研项目经费总量及年基本科研经费量核算(不含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5、原则上每个专业的专任教师编制不少于8名。
6、教学编制比例分配:教学编制总数(100%)=专任教师教学编制(60%)+兼职教师教学编制(40%)。
7、专任教师中,自有教师和外聘教师原则上按照3:1的比例配备,外聘教师数量根据学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8、特殊人才(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按需引进,原则上不占专任教师编制。
(二)专任教师编制的确定
1、专任教师教学编制的确定
教学编制计算公式为:A=J/M
A为专任教师教学编制数。
J为上一学年总教学工作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时数、学生系数。
M为一个教师岗位的平均教学工作量。(见测算表1)
说明:
(1)分专业核算,公共基础课教学编制单独核算,教学总编制即为各专业教学编制与公共基础课教学编制之和。
(2)核算各专业教师编制时,若按照上述办法核算出的A<8,则该专业的教学编制定为8名,若A>8,则该专业的教学编制为A。
(3)一般学院的编制可在相关专业间调整。
2、专任教师补充编制的确定
根据学院或专业获得的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科研平台可补充编制数。单项科研经费补充编制控制在1-3人。
以上编制主要用于补充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编制。
三、教师岗位的设置
(一)岗位类别及职级设置
1、教师岗位职务。教师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种专业技术职务。
2、教师岗位职级。教师岗位设置12个等级,教授岗位1-4级,副教授岗位5-7级,讲师岗位8-10级,助教岗位11-12级。
3、教师岗位分类。将现有教授、副教授岗位分为三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职责: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一般年均承担不少于4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公共基础课教师不少于500教学工作量),主讲本、专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书育人成效突出;承担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研究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同时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和班主任等工作;承担适当科学研究工作。原则上占全校专职教师的65%左右。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岗位职责:同时承担高质量的课程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岗位,一般年均承担不少于280学时的本科生理论课程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应主讲本科生课程;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根据条件和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等人才培养工作,同时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和班主任等工作。原则上占全校专职教师的25%左右。
科研为主型教师岗位职责:主要承担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任务。所承担的科研工作任务要高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对科研工作任务的要求。一般年均承担一门课程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指导本科生实践环节和科技创新等人才培养工作,有义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和班主任等工作。考核重点是高质量的论文、专利(或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下同)、专著、科学研究成果获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到款额、科研工作对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贡献或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原则上占全校专职教师的10%左右。
公共基础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包括数学、计算机、英语、体育、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职业教育及就业教育类课程。公共选修课工作量计入专业课工作量。
(二)专任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
1、教师岗位职级
(1)全校专任教师岗位中,教授岗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10%设定,教授岗位1-2级另行确定,教授岗位3-4级可参照1:3:6比例设置;副教授岗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20%设定,副教授岗位5-7级可参照2:4:4比例设置;讲师岗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55%设定,讲师岗位8-10级可参照3:4:4比例设置;助教及以下岗位按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15%设定,助教岗位11-12级按照5:5比例设置。二级学院教师岗位职级数可依照上述比例进行核定,并根据各专业发展情况做适当调整。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精品课程、人文社科基地、教学科研团队、实体性科研机构等可根据学科队伍和学科建设情况增加1-2个教授岗位和2-4个副教授岗位;同一类型不重复计算,取高值;
(3)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50%的单位,教授岗位在原基础上增加4%,副教授岗位增加8%;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30%的单位,教授岗位在原基础上增加2%,副教授岗位增加4%。
2、教师岗位类别
(1)正高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岗位按高级职务总数的30%设定,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按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40%设定,科研为主型岗位按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30%设定。
(2)副高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岗位按高级职务总数的60%设定,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按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20%设定,科研为主型岗位按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20%设定。
(3)中级职务的教学为主型岗位按中级职务岗位总数的68%设定,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按中级职务岗位总数的27%设定,科研为主型岗位按中级职务岗位总数的5%设定。
(4)初级岗位全部为教学为主型设定。
(5)新进未评职称,按照70%设定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各为15%。
四、教师岗位的管理
1、学校将教师编制和各类岗位数核定到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统筹岗位分类管理与聘任。
2、教师岗位聘任原则上依据各类岗位数进行。对已达到或超出岗位数的学院,应通过人才流动等方式逐步调整教师队伍结构。
3、学校掌握一定数量的高级职务岗位,主要用于引进优秀人才以及向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单位倾斜。
4、教师岗位结构与比例,随着学校发展规模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5、教师岗位与编制核定相结合,每三年核定一次。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申报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现修订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我校教师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第三条 我校教师高级和中级职务的申报,按照教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3种类型。初级职称及未定级岗位的申报,均属于教学为主型。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校专任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职业资格;
(五)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从事副教授工作5年以上。
(二)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从事讲师工作5年以上。
(三)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或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助教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四)助教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教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
(一)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任现职近5年来,每学年至少承担2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②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⑥条之一:
①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外语、音乐、美术专业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学术著作1部。
②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研项目1项。
③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限前5名);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二等奖限前3名)。
④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
⑥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2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①至⑤条: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⑤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b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优秀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冠军队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在国家级赛事担任过主裁判。
②论文、论著条件
a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b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5篇以上。
c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d艺术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或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
e体育类教师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奥科会、亚科会、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及以上文章2篇(限第一作者)。
3、科研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的一条以及③至⑤中的一条: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奖。
③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4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⑤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6篇以上。
(二)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4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6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3次以上。
④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⑤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条,并同时具备②至⑥条之一:
①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须含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外语、音乐、美术专业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或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且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
②主持完成校级教改项目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1项(限前3名)。
③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3);或作为负责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
④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⑤获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⑥指导学生参加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在指导教师中排前5名)、省部级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在指导教师中排前2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为第一指导教师);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以上优秀论文1项。
2、教学科研并重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的①至④条:
①任现职近5年来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②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③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近五年来须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和第②条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b获国家级奖(限前7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限前4名、二、三等奖限前3名),或厅(局)级奖(限前2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优秀奖以上,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入围奖以上;或主持承担过厅(局)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有主裁判经历。
②论文、著作条件
a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b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3篇以上。
c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合著、编著或第一主编的教材)1部,且有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d艺术类教师有至少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或2件以上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至少1件作品为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展览。
e体育类教师有至少2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及以上文章1篇(限第一作者)。
3、科研为主型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②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工作,且近三年未发生过教学事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③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④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一条以及③至⑤中一条:
①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限前7名)或省(部)级(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奖。
③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④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有3篇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或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
⑤被国外权威期刊收录学术论文4篇以上。
(三)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5)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班主任)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3)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4)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6)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7)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助教
1、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部分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学课、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工作。
(2)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
(3)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2、任现职以来,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任务。
第六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教授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教学为主型暂不实行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3名)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1名)。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3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8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
二、副教授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教学为主型暂不实行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为必须条件):
(一)论文、著作条件在相应类型正常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另增加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增加1部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获国家级奖励(限前5名)或省(部)级等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五)艺术类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赛事获集体项目前3名或单项比赛冠军。
(七)理工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5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180万元以上。
三、讲师、助教职务任职资格不作破格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经批准“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减免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但工作量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的条件;公共基础课(指从事公共体育、公共政治、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公共计算机教学的教师)教师的科研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申报条件的2/3。
第八条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四、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省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五、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统计仅限于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优秀教学(教材)成果奖。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
八、学术著作、论文的要求: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个人编著、两人合著等,副教授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合著,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8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2万字),编著、译著、教材,副教授执笔字数一般不少于10万字(教授应不少于15万字),以封面、版权页署名以及前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为准。
“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十、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一、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
第九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附件3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十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试行)
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职级设置12个等级,分别为教授1—4级岗位,副教授5—7级岗位;讲师8—10级岗位,助教11—12级岗位。
二、一~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申报者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近三年考核合格。原则上受聘正高岗位后,至少满一个聘期,方可申报上一级岗位。
(一)教授一~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按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事业单位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参考条件》(鄂人社规[2013]63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教授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1.必备条件
申报者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2.满足必备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学术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三级岗位:
(1)国家级本科质量工程项目第一负责人;
(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排名一);
(3)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
(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
(5)省级教学成果或教材一等奖第一名;
(6)省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7)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3.满足必备条件,任正高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学术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岗位:
(1)学术影响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湖北省“楚天学者”。
(2)教学条件
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的前两名。
(3)科研条件
①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2项以上或主持单项200万以上的科研项目者;
②在SCI、SSCI及国内权威杂志上以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4篇以上。
③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
学校发展急需的杰出人才,经校长提名、学校认定。可聘任到二、三级岗位。
(三)教授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具有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直接认定教授四级岗位。
三、五~七级岗位申报条件
申报者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近三年考核合格。
(一)副教授五级岗位申报条件
申报者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1、必备条件
(1)每年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完成院系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指导本科生项目和毕业生论文;每年至少作一场教学研究专题报告或上1次公开教学观摩课。
(2)积极参与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教学基地或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跟踪学科发展前沿,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或在本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省(部)级重要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2、满足必备条件,任副高职务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教学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岗位;任副高职务不满8年,满足跨项的2项条件,可以申报五级岗位:
教学条件
①省级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奖的前两名。
②省级本科质量工程项目第一负责人;
③省级优秀教材(图书)奖二等以上奖的前两名。
科研条件
①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1项以上或主持单项100万以上的科研项目者;
②在SCI、SSCI及国内权威杂志上以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3篇;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含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以上奖(排名第一)。
(二)副教授六级岗位申报条件
申报者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1、必备条件
(1)每年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完成院系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指导本科生项目和毕业生论文;每年至少作一场教研或科研专题报告或上1次公开教学观摩课。
(2)积极参与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教学基地或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法研究等,跟踪学科发展前沿,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在本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省(部)级重要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
2、满足必备条件,任副高职务4年以上,完成聘期要求业绩分数,获得学校认可的标志性成果。
(三)副教授七级岗位申报条件
具有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者直接认定七级岗位。。
四、八~十级岗位申报条件
申报者教学科研等任务饱满,工作效果良好,近三年考核合格。原则上受聘中级岗位6年可申报八级岗位,受聘中级岗位3年可申报九级岗位。
讲师三类的八~九级岗位的学术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副教授各岗位评审条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标志性成果制订,经各单位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批准后执行。
(一)助教十一级岗位的申报条件
2.本科毕业受聘初级岗位1个聘期后,年度考核合格,聘期考核合格。
(二)助教十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具有助教职务任职资格者直接认定为十二级岗位。
六、未定级
新入职未评职称人员,按照《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七、其他
(一)经批准的“双肩挑”人员教学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免,但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科研为主型的条件。
(二)公共基础课(指从事公共体育、公共政治、公共外语、高等数学、公共计算机教学的教师)教师的科研成果数量不得低于同类专业课教师正常评审条件的2/3。
附件4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高职低聘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高职低聘范围
高职低聘可由中级聘到初级、副高聘到中级、正高聘到副高。
二、高职低聘对象
任现职以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解聘条件的,按高职低聘办理。
1、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者。
2、未能完成岗位聘期工作目标任务者。
3、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4、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高职低聘工作程序
1、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出具改聘意见(须附事实证明材料),并通知当事人,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
2、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申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详细的书面署名材料,向非指定工作人员递交的申诉材料视为无效;
3、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提出的改聘意见及事实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
4、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对复查结果进行审议;
5、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教师评价与聘任委员会审议结果通知学院教师评价与聘任小组;
6、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改聘手续。
四、待遇、聘期和相关规定
1、高职低聘人员在改聘期间按改聘岗位职务享受待遇。
2、改聘人员改聘满一年后,经考核确认,达到原有岗位要求的,可申请聘为原有岗位职务及待遇。
3、连续高职低聘2次,聘期期满后经考核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即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