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学院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依规办事,以身作则,清正廉洁。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部级职务的,一般应在副部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有一定管理经历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副部级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有一定管理经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5年及以上学校工作年限人员。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工作年限,或具有4年以上工龄人员。
(四)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2年及以上学校工作年限,或具有3年以上工龄人员。
(五)提拔担任党的干部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六)党政干部的任职年龄要求:
新提任的正部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部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双肩挑”干部和外聘干部任职年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放宽。
第六条对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且工作实绩突击、群众公认的干部优先提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
第三章 选拔方式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公开招聘、校内竞聘、校长提名推荐等方式产生,选拔方式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民主推荐方式是指各单位分管校领导或负责人针对本单位空缺岗位,依据任职要求推荐人选。
第九条公开招聘方式是指根据空缺岗位及任职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由人事部进行初审,再组织差额面试,在候选人中择优聘任。
第十条校内竞聘方式是指根据空缺岗位及任职要求,在校内发布竞聘信息,再组织差额面试,在候选人中择优聘任。
第十一条校长提名推荐是指根据岗位特殊需要或学科建设急需的干部人选,直接由校长提名,经领导集体商议后聘任。
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非换届时依照本办法执行。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其章程选举产生;非换届时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干部任免程序和任期
第十三条干部选拔程序
(一)产生任免人选。通过民主推荐、校内竞聘、校长提名、所在单位申请等方式产生任免人选,方式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范围遵循工作相关性原则,不同岗位选择不同的测评对象。二级学院院级干部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职能、直属部门部级干部民主测评对象主要为现有校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本单位人员;科级干部,主要在单位内部测评。
(三)确定任免人员。综合任免人选整体素质及民主测评、访谈情况,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充分沟通酝酿后,提交校务会讨论。
(四)公示。对拟任职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7天。
(五)任前谈话。部级干部由校长、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谈话;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负责人谈话。
(六)廉政谈话。纪委书记对拟聘干部进行个别或集中廉政谈话。
(七)发布任免文件。对公示期满,无反映、或有反映但查无实据、不影响任职的,发布任免文件,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干部任免文件,由校长签发;党群类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干部职务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干部任职从任命当月计起,干部免职从宣布免职的下月计起。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首次担任部级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首次担任科级干部者,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任,试用期可计算为任职时间。试用期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坚持岗变薪变原则,一般按试用前的职务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党政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任期制度。
干部职务每一届任期一般为3年,具体时间以发布的任用文件为准。本办法实施后,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的连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6年),任期超过两届者原则上应轮岗交流,以加强干部多岗位的培养锻炼。
个别因工作需要延长任职时间的,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
选举产生的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负责人,其职务任期按有关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十九条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返聘干部按照《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长江工商董【2011】5号)文件执行;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的;
(三)在干部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认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为基本称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务会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