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增强学校自我约束,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规程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学校经济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二条 审计部是学校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本制度和校务会的指示,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制定学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学校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学校的基建项目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学校的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七)对学校负责经济和财产管理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离职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检查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校务会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务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五)项目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六)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二)、审计部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章、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四)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三、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财务审计按《武汉工商学院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和《武汉工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手册》执行。
第八条 采购审计按《武汉工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武汉工商学院物价审计管理办法》及《武汉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审计按《武汉工商学院建设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内控制度审计:对学校内部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一)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行政制度;内部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二)内控制度审计内容:内部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是否未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制度;各种内部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对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四、审计的工作程序和审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校务会审核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终结后7日内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部门就报告中涉及的事项、审计结论交换意见。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落实,并根据落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维持不变。
第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部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部门意见一并报校务会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上报校务会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定结论,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对于报请校务会协调处理的审计报告,应当根据校务会的审定意见,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一经下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已办理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管理。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部要有计划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新进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和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部门:
1、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